:::
統計期
民國
       
地方檢察署偵辦性別暴力案件不起訴處分情形
中華民國114年1月單位:人
項目別總計應不起訴處分得不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其他法定理由
第 1 款
(曾經判決確定)
第 5 款
(撤回或逾期告訴)
第 10 款
(罪嫌不足)
其他
家庭暴力案件 557  218  538  210  186  62  341  144  19 
性侵害案件 209  209  194 
性騷擾防治法 85  85  41  44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21  21  21 
跟蹤騷擾防制法 62  13  62  13  22  37  10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34  34  23  10 
說明:1.家庭暴力案件係指犯家庭暴力罪(家暴法第2條第2款,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及違反保護令罪
      (家暴法第61條)之案件。
   2.性侵害案件係指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及第229條),強盜罪、海盜罪、擄人勒贖罪等結合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及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犯罪案件。
   3.跟蹤騷擾防制法於110年12月1日公布,111年6月1日施行,資料自111年6月起建置。
   4.刑法於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資料自112年2月起建置。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