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
回法務部首頁
|
網站導覽
|
English
統計處簡介
最新消息
預告統計發布時間
重要統計事項變更
法務統計圖示
重要統計指標
常用統計查詢
檢察統計
矯正統計
司法保護統計
行政執行統計
律師統計
其他業務
進階統計查詢
性別統計圖
性別統計表
檢察統計
矯正統計
司法保護統計
行政執行統計
性別統計分析報告
統計分析
分析報告
性別統計進階查詢
性別統計國際比較
書刊介紹
法務統計摘要
法務統計重要參考指標
法務統計月報
法務統計年報
書刊統計表查詢
統計摘要分析
統計短文
統計年報提要分析
統計用詞解釋
統計紀事
相關統計網站
目前位置:
首頁
>
其他服務
>
統計用詞解釋
統計用詞解釋
統計用詞解釋
用詞編號:
A0102005
分類1:
檢察統計
分類2:
一般用詞
統計用詞:
候補檢察官
解釋:
經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任用為檢察官者,為候補檢察官,候補期間5年,期滿審查其服務成績及格者,予以試署,試署期間1年;不及格者延長候補期間1年,仍不及格者,停止其候補並予以解職。試署1年後,審查其服務成績及格者,予以實授;不及格者,延長試署期間6個月,並經再次審查其服務成績,仍不及格者,停止其試署並予以解職。
相關統計圖表
無
法務部:10048 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電話:(02)2191-0189
交通資訊
第二辦公室:10048 臺北市貴陽街一段235號 電話:(02)2191-0189
交通資訊
建議使用IE 8.0 以上版本 最佳觀看解析度1024x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