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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期
民國
       
律師懲戒人數
111年單位:人
項目別總計不予懲戒免議懲戒
研習警告警告
併研習
申誡申誡
併研習
停止
執行職務
停止
執行職務
併研習
除名
總計60182263541361
53132263531351
75-----1-1-
資料來源:法務部檢察司
製表:法務部統計處
說明:1.本表為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處分決議確定送法務部執行人數。
            2.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律師法,增訂研習處分,及受警告、申誡或停止執行職務之律師,應併同受研習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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