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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期
民國
       
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有效人數
111年底單位:人
項    目    別總 計澳大利亞日 本新 加 坡法 國德 國義大利瑞 士英 國加拿大美 國其 他
總          計 87  45  24 

72  38  17 
15 



獨資 46  20  16 

與本國律師合夥 10 
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合夥 10 

受本國律師僱用 11 
受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
其他
資料來源:法務部檢察司
製表:法務部統計處
說明:1.外國法事務律師,係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之外國律師,依律師法經法務部許可執行職務及經律師公會同意入會者。
   2.本表所列國別為原資格國,指外國律師取得該外國律師資格之國家或地區。
   3.外國法事務律師應每3年繳驗相關證明文件,向法務部申請換發執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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