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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案件
統計期
民國
       
地方檢察署執行跟蹤騷擾案件裁判確定情形(年齡別)
中華民國115年1-4月單位:人
項目別總計有罪無罪其他
總 計 161  22  129  17  28 
18 歲 未 滿
18-30歲未滿 54  42  10 
30-40歲未滿 40  33 
40-50歲未滿 43  10  35 
50-60歲未滿 21  17 
60-65歲未滿
65 歲 以 上
說明:跟蹤騷擾案件包含同一案件同時涉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與其他法規、罪名(如性騷擾防治法、妨害自由罪),資料自111年6月起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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